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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的制度

北安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制度

 

        第一条北安博物馆藏品征集由藏品征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藏品征集是指博物馆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采取有偿方式取得藏品。

        第四条北安博物馆针对业务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藏品调查,寻求征集线索,提出初步意见,组成藏品征集小组,并报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审定。

        第五条按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编制藏品征集经费预算。

        第六条藏品征集方案经评估通过后,报馆务会审议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藏品征集。

        第七条藏品入藏。藏品征集到馆后,相关责任人与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文物进行审查与签字确认,并办理入藏手续。

        第八条藏品入藏后,藏品征集小组对征集工作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估,并报市文物局备案。

        第九条在征集过程中发现实物与原来提供的资料不符,应立即暂停征集工作,报告馆长办公室审议处理。

        第十条征集过程中遇到其他未预料到的情况,均应根据重要程度及时向馆务会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对征集到的藏品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所有资料档案均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藏品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档管理。

 

北安博物馆接受实物藏品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北安博物馆提供实物藏品的行为。

       第二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北安博物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应予以表彰。需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条捐赠藏品种类包括:捐赠藏品种类包括金银器、铜器、铁器、陶器、瓷器、玉器、石器、珐琅器、玻璃器、骨角牙器、竹木器、纸质品、纺织品、皮革制品、音像制品、图书文献及其他。

       第六条北安博物馆在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七条捐赠评估意见应当经北安博物馆民主议事程序研究确定。

       第八条捐赠人捐赠的藏品应当是其有权处分且无任何法律争议的合法藏品。

       第九条北安博物馆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三人以上人员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单位公章。

       第十条北安博物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接受捐赠的藏品,北安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所捐藏品进行登记、保管,并适时进行展示。

       第十二条捐赠者有权向北安博物馆查询捐赠藏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捐赠藏品全部入藏、捐赠手续全部完善后,北安博物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北安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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